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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茂川与汕头市澄海区柏沐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4510号
案件名称林茂川与汕头市澄海区柏沐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茂川;汕头市澄海区柏沐玩具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510号原告:林茂川,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嘉航,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丹,广东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柏沐玩具厂,经常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内八十亩2巷27号。

经营者:孙柏欣。

原告林茂川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柏沐玩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

本案所涉的专利名称为“乌龟玩具”、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

原告林茂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无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茂川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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