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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祥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渠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吉01民初629号
案件名称吉林省祥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渠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吉林省祥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渠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必普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民初629号原告:吉林省祥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旗嘉园小区c区17栋-8号。

法定代表人:冷艳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渠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东流路999号新际商务中心d栋3801号。

法定代表人:朱晓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必普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经济开发区经十路7000号汉峪金融商务中心A4-(3)办公路29层。

法定代表人:李双,经理。

原告吉林省祥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渠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必普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申请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故本院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将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祥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吉林省祥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1525元,退还吉林省祥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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