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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代县久久辣鸭脖、赵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晋09民初10号
案件名称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代县久久辣鸭脖、赵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代县久久辣鸭脖;赵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9民初10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代县久久辣鸭脖,经营场所山西省忻州市代县大南街。

经营者:赵某。

被告:赵某,男,代县久久辣鸭脖经营者。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代县久久辣鸭脖、赵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7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回对代县久久辣鸭脖、赵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代某、赵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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