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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红三角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沙溪镇旭剑百货店、广东福王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三一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2071民初180号
案件名称红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红三角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沙溪镇旭剑百货店、广东福王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三一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红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红三角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市沙溪镇旭剑百货店;广东福王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三一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1民初180号原告:红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96XU。

法定代表人:叶贝,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广东红三角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办公楼1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DN3E12。

法定代表人:叶贝,该公司经理。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燕,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艳,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沙溪镇旭剑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第1卡,工商注册号442××××××××7095。

经营者:甘新强,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公民身份号码362××××××××××××575。

被告:广东福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39。

法定代表人:刘某1。

被告:深圳市三一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RK190E。

法定代表人:陈某1。

原告红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红三角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沙溪镇旭剑百货店、广东福王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三一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红三角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红三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红三角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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