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94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康市鹏飞不锈钢制品厂(普通合伙),经营场所永康市芝英街道芝英七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刚强。
被告:宁乡县乐天天食品商行,经营场所宁乡县城郊乡东沩村二环西路。
经营者:宋建军,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鹏飞不锈钢制品厂、宁乡县乐天天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称,PaulFrank(大嘴猴)是和CalvinKlein齐名的国际知名品牌,品牌持有人为美国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
它以色彩缤纷、年轻、可爱、时尚吸引无数狂热粉丝,成为一个全球化的流行潮牌。
大嘴猴“Julius”的卡通造型已出现在服饰、鞋、童鞋、内衣、泳装、睡衣、家俱、腕表、太阳镜、童装、儿童卡通书和儿童自行车等各种系列产品上。
PaulFrank(大嘴猴)的商品也已在美国、加拿大、欧洲、中东、澳大利亚、香港、台湾、韩国、日本、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中国大陆等各地销售(全世界超过2000家店铺),商品成功植入了各种热播的影视作品,成为众多明星的宠儿,在世界各地大受欢迎。
为了更好的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一直非常重视品牌的维护和推广,于1995年12月创作完成了大嘴猴“Julius”卡通形象的美术作品,后又在其生产销售的第20、21、22、24、25、18、11、28等群组产品上注册了第10065565等众多商标,经过该公司的积极努力,目前已形成完整的知识产权体系。
经调查,宁乡县乐天天食品商行有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温杯的行为,其出售价格与原告正品价格相差较大。
原告通过进一步查询,该涉案侵权产品来自于被告永康市鹏飞不锈钢制品厂。
为了进一步追溯上家,力争从源头制止和打击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及有关法律规定,鉴于被告批发行为的性质和规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1.被告永康市鹏飞不锈钢制品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的第1006556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被告宁乡县乐天天食品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的第1006556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3.被告永康市鹏飞不锈钢制品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4.被告永康市鹏飞不锈钢制品厂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永康市鹏飞不锈钢制品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解释》的规定,商标民事一审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由于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诉的两被告住所地以及侵权行为地均不在长沙市岳麓区管辖的区域内,申请人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天心区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部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批复》(法[2019]88号),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知识产权案件:发生在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区、宁乡市辖区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被告宁乡县乐天天食品商行经营场所位于湖南省宁乡市,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及侵权结果发生地均位于宁乡市,根据上述规定,应由本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永康市鹏飞不锈钢制品厂(普通合伙)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