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874号原告:陈玉水,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林,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1。
原告陈玉水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于××××年12月2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水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玉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