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2知民初201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谢侃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军,男,汉族,1977年1月21日出生,经营场所咸宁市咸安区五交化公司门店(中城路8-9样样红婚嫁)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金美审判员 侯欣芳审判员 熊 泽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梦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