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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12知民初201号
案件名称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2知民初201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谢侃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军,男,汉族,1977年1月21日出生,经营场所咸宁市咸安区五交化公司门店(中城路8-9样样红婚嫁)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金美审判员  侯欣芳审判员  熊 泽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梦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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