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5880号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起湾北道**,增设一处经营场所,具体为: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88号尚峰金融商务中心5座7层01卡(住所申报)(一照多址)。
法定代表人:梁配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邑县董场镇王敬利副食店,经营场所:四川省大邑县董场镇天开路**。
经营者:王敬利。
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与被告大邑县董场镇王敬利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大邑县董场镇王敬利副食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凯中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