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知民终12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硚口区红鑫餐馆,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三路下铁路大厂****。
经营者余涛,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祝站镇红星村瞿家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迎宾华府**(君临天下)******。
法定代表人:丁昌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灵辉,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钦,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市硚口区红鑫餐馆因与被上诉人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初6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市硚口区红鑫餐馆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市硚口区红鑫餐馆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武汉市硚口区红鑫餐馆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6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34元,由上诉人武汉市硚口区红鑫餐馆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