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678号 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学苑路**。
法定代表人:翟志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青,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该公司员工。
被告:牛勇,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南三条金正尚毛毛广场******。
经营者:牛勇。
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牛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