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91民初2420号原告:广州市大众搬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0F。
法定代表人:严岳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广东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某1,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公民身份号码421************618。
被告:珠海市粤粤鸿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25774(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00Q。
法定代表人:华某1。
原告广州市大众搬屋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某1、珠海市粤粤鸿搬家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
原告广州市大众搬屋运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大众搬屋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