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01民初6892号原告:谢飞,男,199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天津市河**,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成都创客智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五街******。
法定代表人:段振伟。
原告谢飞与被告成都创客智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商标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谢飞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谢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全部由谢飞负担。
审判长 姚素芹审判员 王 悦审判员 冯 震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悦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