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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官阳寿、开平市百合镇多乐福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705民初6031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官阳寿、开平市百合镇多乐福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开平市百合镇多乐福商店;官阳寿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705民初6031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健,该公司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百合镇多乐福商店,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百合镇********1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3MA53W15U3J。

经营者:官阳寿。

被告:官阳寿,男,汉族,1979年12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440******9********。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下称维达公司)诉被告开平市百合镇多乐福商店(下称多乐福商店)、官阳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维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多乐福商店、官阳寿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维达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维达公司第135043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判令两被告赔偿维达公司经济损失和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维权费用共计3万元;

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事实一、维达公司所享有涉案注册商标的情况第1350439号“”注册商标权利人为维达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00年1月7日至2030年1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16类,包括木浆纸、纸巾、纸餐巾、卫生纸、卸妆纸巾、纸手帕、纸垫、纸制洗脸巾、纸桌布、纸制或纤维制婴儿纸餐巾。

2002年2月8日,“”商标被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

二、两被告的侵权行为根据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出具的(2020)粤广南粤第7892号公证书所保全的证物显示:位于开平市百合镇275省道广南线的显示“多乐福商店”字样招牌的商铺(该商铺内类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显示的名称为“开平市百合镇多乐福商店”)所售卖的纸巾,产品外包装印有“”标识,单价1元/包,维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炳林购买了两包。

被控侵权产品经当庭拆封后并核验,维达公司指出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颜色比正品浅、纸质颜色不同、花纹不同。

三、维达公司主张赔偿数额及制止侵害的合理支出维达公司主张本次维权产生的合理支出及经济损失合计30000元,其中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800元、取证费2000元、交通费200元。

四、其他查明的事项多乐福商店是成立于2019年10月11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官阳寿,经营范围为:日用品、预包装食品,零售烟草制品。

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本案是侵害商标权纠纷。

维达公司是第1350439号“”商标的注册人,维达公司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多乐福商店未经维达公司许可,销售了侵犯维达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如何确定本案经济赔偿损失的问题。

维达公司主张本案花费律师费5000元、取证费2000元、交通费200元,没有提交相应的票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中,维达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多乐福商店因侵权所获利益。

鉴于多乐福商店属于经营杂货、规模较小的乡镇个体工商户,侵权影响范围有限,且属于初次侵权,侵权情节较轻。

综合考虑涉诉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以及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在法定赔偿的限额范围内,酌定多乐福商店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为4000元(含因制止侵权而产生的合理开支)。

两被告辩称纸巾是从批发商兴祥商行采购回来,这个批发商是有证经营,两被告入货量极少,而且分不清是不是假货,不存在侵犯商标专用权。

经审查,两被告提交的销售单上没有加盖公章或收货人签名,故对该销售单及抗辩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多乐福商店为个体工商户,官阳寿为该店的经营者,官阳寿应与多乐福商店承担共同责任。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开平市百合镇多乐福商店、官阳寿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第135043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开平市百合镇多乐福商店、官阳寿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4000元;

三、驳回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已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225元,由被告开平市百合镇多乐福商店、官阳寿共同负担50元。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被告开平市百合镇多乐福商店、官阳寿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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