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105扬州市江都区凤娇千家惠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与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民终105号
案件名称105扬州市江都区凤娇千家惠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与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扬州市江都区凤娇千家惠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终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凤娇千家惠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经济开发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阳,北京市隆安(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纲,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扬州市江都区凤娇千家惠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家惠百货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0民初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宏联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对此千家惠百货超市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宏联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0民初12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均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