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079号之一原告:谢作针,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佰刚,北京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安黛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彩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上海森大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森大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谢作针与被告晋江安黛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谢作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谢作针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于是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袁杨书 记 员 袁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