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1543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大浪依芬卡化妆品店,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元芬新村****。
经营者:樊后锦。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大浪依芬卡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后,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675元,扣减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其余65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