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17528号原告: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68E,住所地:台山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1。
委托代理人:谭先彬,广东大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富华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MA527P1K41,住所地:惠州市江**小区金裕碧水湾三景园********房。
法定代表人:黄某1。
被告:黄某1,男,汉族,1985年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54,住址: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
被告:山东丰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MA3PXNCB4M,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
法定代表人:孙某1。
被告:梁山儒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MA3N6WEQ58,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
法定代表人:关某1。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富华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黄某1、山东丰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梁山儒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于2020年10月23日向原告开具了《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未在七日内缴交本案受理费1380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