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3民初190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61952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侠,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市金台区中元自选商店,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人民街**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3MA6XCFY6XE。
经营者:刘卓明,男,住宝鸡市金台区。
实际经营者:高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朝军,陕西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陕西睿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金台区中元自选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