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533号原告:广州绿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程×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传剑,广东中屹行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佰德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李令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宇,江苏谊沣宏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菲移,系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绿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佰德信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08××××.9)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广州绿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绿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绿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广州绿航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