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5民初717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杭、许盛林,均系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山市台城志华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
经营者:雷瑞芳,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山市台城志华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7日立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属于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87.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