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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赵亚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8985号
案件名称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赵亚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赵亚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8985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亚州,男,1980年3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亚州、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依法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原告以和被告赵亚州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璐旸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黄 亮书 记 员 黄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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