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539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改玲,女,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茂凤,上海三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改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茂凤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张改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理中,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恒阳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书记员 祁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