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6701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昊,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心顺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谈裕雄,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翠新,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宁市心顺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
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于是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袁杨书 记 员 袁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