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涂鸿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28970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涂鸿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涂鸿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0104民初28970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上海森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涂鸿刚,男,199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步公司)与被告涂鸿刚、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特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涂鸿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审理中,原告特步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特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涂鸿刚: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承担原告经济损失、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其中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

诉讼中,特步公司确认涉案侵权行为已停止,故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特步公司系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权利人。

特步公司发现涂鸿刚未经许可在拼多多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销售的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涂鸿刚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特步公司提交的(2018)闽厦开证内字第2725号公证书、(2019)闽泉海证内字第7057号公证书及所附公证实物,寻梦公司提交的涉案店铺基本信息、涉案店铺协议签署记录、涉案商品状况、商品销售情况说明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案外人泉州市三兴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原系第XXXXXXX号“/”商标(以下简称权利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于2009年5月28日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足球鞋;

鞋;

运动鞋等,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5月27日。

2011年3月27日,特步公司经核准受让该商标。

2019年5月16日,领逸(厦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向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在该处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申请人的代理人使用公证处手机,在名称为“拼多多”的手机软件中名称为“小刚潮品”的网店花费59.90元购买了名称为“特步男鞋子夏季透气网面鞋男士运动休闲鞋韩版百搭潮鞋轻便跑步鞋”项下“黑白,40码”鞋子一双。

2019年5月20日,在前述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的监督下,该代理人打开一份未开封的中通快递件(单号为XXXXXXXXXXXXXX),对邮件外观及内在物品查看、拍照后封存,封存后的物品由该代理人保管。

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据此出具了(2019)闽泉海证内字第7057号公证书。

庭审中,经查验封存完好后,本院当庭拆封了公证购买实物,内装有男士运动鞋一双、袜子一双,盒内无合格证,运动鞋鞋帮、鞋舌及鞋外侧均使用了“/”形标识。

该标识与权利商标相比,区别仅在于撇的右上端比权利商标多了一短撇。

庭审中,特步公司主张上述公证实物系在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运动鞋”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侵权。

另查明,拼多多网站及拼多多手机软件系寻梦公司运营。

涂鸿刚在拼多多平台开设有名为“小刚潮品”的店铺。

庭审中,原告与寻梦公司确认涉案商品于2019年7月2日从平台下架。

截至下架,涉案商品ID的实际成交销售数量共计110件,销售金额6,479元。

本院认为,特步公司指称的侵权行为于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施行前已经停止,故涉案纠纷应适用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

特步公司系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有权在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内就他人侵害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亦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为运动鞋,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运动鞋”属相同商品,公证实物上使用的标识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与权利商标相比,主体部分相同,仅细节有所差异,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应认定与权利商标构成近似。

故本院认定该公证实物属侵犯权利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涂鸿刚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亦构成对权利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特步公司确认侵权行为已经停止,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赔偿数额,鉴于特步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及涂鸿刚因侵权所得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核准注册时间、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金额、涂鸿刚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酌情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中,特步公司虽未提供相应票据,然其确实委派律师到庭并提供相应公证书,本院结合律师工作量、行业收费标准及本案案情,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涂鸿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元;

二、驳回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230元,被告涂鸿刚负担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周恒阳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祁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