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302民初2749号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城区润城日用百货店,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水口商住三区B9、18号(人民北路33号)。
经营者:赖雪莲。
本院在审理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惠城区润城日用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525元),由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