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133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注册登记号: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郭锡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美荣,四川积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简魅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汇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66AN4J。
法定代表人:彭次英,职务不详。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重庆简魅儿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