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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搬哪儿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搬赞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5211号
案件名称北京搬哪儿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搬赞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搬哪儿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搬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5211号原告:北京搬哪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胡聪聪,总经理。

被告:上海搬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花。

原告北京搬哪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搬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北京搬哪儿科技有限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北京搬哪儿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于是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袁杨书 记 员 袁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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