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1民初560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鹏,江西衡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上饶市广丰区富强手机店,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洋口镇水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1122MA38TYHX9H。
经营者:顾建富。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饶市广丰区富强手机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