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5民初243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细娥,女,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细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
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唐细娥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向其退还25元。
审 判 长 黄立靖审 判 员 朱小惠审 判 员 张戊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蔡伟杰书 记 员 施辉坚附:相关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