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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王俊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0知民初90号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王俊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王俊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0知民初90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晶,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俊民,男,汉族,1962年8月8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俊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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