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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孙建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2民初1908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孙建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孙建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190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卫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建东,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原天津市北辰区孙建东超市经营者,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建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2020年11月27日,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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