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41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荣路496号德泰工业区**厂房3层之6号厂房一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金湾区尚锋手机维修店,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
经营者:郑泽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金湾区尚锋手机维修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