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民初112号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中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厉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健杰,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婉芳,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茂首,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住广西百色市德保县,现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茂首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人合法权益,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五芳斋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