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292号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广源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A。
法定代表人:博纳德·欧克菲。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海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珠江路SOHO珠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T。
法定代表人:许荔辉。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海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