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云25民初485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蝉鞋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莘塍街道工业园区/div>法定代表人:王金国。
被告:弥勒市三龙鞋业店。
经营场所:云南省红河州弥勒市弥阳镇环城西路69号。
经营者:何银龙。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蝉鞋业有限公司、弥勒市三龙鞋业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