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432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被执行人:城阳区潘郑武商行,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惜福镇街道演礼社区**网点房iv> 经营者:刘鹏。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城阳区潘郑武商行、刘鹏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刘鹏的银行存款3190元,其中314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剩余50元缴纳本案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鲁02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