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154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云珠,四川显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顺市西秀区蓝天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南街街道政府招待所**铺经营者:徐云节。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顺市西秀区蓝天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