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113知民初7号原告:西安昊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057147249M。
法定代表人:崔艳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蕾,女,汉族,1985年1月19日出生,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男,汉族,1983年3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拙匠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EHBMX4。
法定代表人:陈珊珊,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昊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拙匠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昊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昊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昊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5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