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964号原告:广州市综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黄立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碧燕,广东讳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骏荣,广东讳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亿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谭健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叶,广东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综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亿觅科技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综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综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1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2.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