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2知民初116号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
法定代表人:郭一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影,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灵宝市路边边饭店,住所地,三门峡市灵宝市荆山路**。
经营者:王晓鹏。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灵宝市路边边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同日又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