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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02民初453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吉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2民初453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某。

经营者:孙晨。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2020年11月10日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即87.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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