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1581民初2866号原告: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北二街**。
法定代表人:邹康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谷县郭屯镇德仁堂大药店。
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郭屯镇郭屯村。
经营者:李士贵。
原告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德仁堂公司)与被告阳谷县郭屯镇德仁堂大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德仁堂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企业名称工商变更登记;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50,0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1927年,德仁堂的前身“达仁堂”由北京同仁堂的后代乐达仁先生在成××××南段择址开店,取名“达仁堂”。
1948年,“达仁堂”更名为“德仁堂”。
1956年,国家实行公私合营,德仁堂和成都同仁堂均归成都市中药材公司管理。
1996年,德仁堂被国内贸易部认证为“中华老字号”2000年,成都市中药材公司改制。
2001年3月27日,成都同仁堂和德仁堂签订合作协议,同归德仁堂集团,至此,德仁堂集团旗下同时拥有两个百年老字号――德仁堂和成都同仁堂。
2006年,德仁堂被商务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
2009年,“德仁堂中医中药文化”被列入成都市及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2012年,原告顺应电商潮流,在天猫开设“德仁堂大药房旗舰店”综上,经过长期发展,原告在医药行业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誓度。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店面招牌上突出使用涉案商标的核心部分“德仁堂”标识,属于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近似商标,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必然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擅自使用原告具有极高知名度的老字号“德仁堂”,同时将原告的注册商标“德仁堂”注册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作为字号使用,引人误认为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阳谷县郭屯镇德仁堂大药店未到庭,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一、(2019)川成证民字第13049号公证书、(2020)川国公证字第90270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系第1400627号商标的专用权人,指定服务为第35类"进出口代理;拍卖;推销(替他人)",注册日为2000年5月21日,目前在有效期内。
二、(2019)川成证民字第13053号公证书、(2020)川国公证字第90269号公证书,证明原告系第6021266号商标的专用权人,指定服务为第35类"推销(替他人);
广告;
货物展出"等,注册日为2010年9月21日,目前在有效期内。
三、(2019)川成证民字第13051号公证书,证明原告系第11988072号商标的专用权人,指定服务为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
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注册日为2015年3月7日,目前在有效期内。
四、振兴中华老字号工程"中华老字号"申报材料,证明原告品牌"德仁堂"拥有近百年的悠久历史,前身为"达仁堂",始建于1927年,创始人北京同仁堂乐姓后代乐达仁来到四川成××××南段开分号,因同仁堂品牌与"成都陈同仁堂"同名,因此,以"达仁堂"开店,秉持"同修德仁、济世养生"的经营理念。
1948年,"达仁堂"更名为"德仁堂",1956年响应国家号召实行公私合营,隶属于成都市中药材公司,2000年,成都市中药材公司改制,2001年,成立以德仁堂老字号品牌店为核心的原告公司,从一个经营参茸丸散的药铺发展成为集药品零售连锁、药品批发、中药饮品生产加工、医疗、御膳餐饮为一体的多元化大型集团公司。
2005年,原告已拥有直营店和加盟店等690家,年销售额达4.56个亿,在网络及市场份额的占有率上都处于行业领先地位,被医药行业公认为"龙头企业"。
五、(2019)川成证民字第13055号公证书,证明1996年,"四川德仁堂"被国内贸易部认证为"中华老字号"。
六、(2019)川成证民字第13056号公证书,证明2006年,四川省商务厅授予原告的注册商标"德仁堂"为"四川老字号"。
七、(2019)川成证民字第13054号公证书及商务部官网截图,证明2006年,商务部授予原告的注册商标"德仁堂"为"中华老字号"。
八、(2019)川成证民字第54号公证书,证明1.2005年中国医药零售行业二十强;
2.2006年中国连锁药店百强排行榜第22名;
3.2007年中国连锁药店五十强;
4.2008年中国连锁药店五十强;
5.2009年中国连锁药店五十强;
6.2010年中国连锁药店五十强;
7.2010年中国药品零售连锁百强企业第24名;
8.2010年中国药品零售企业综合竞争力第14名;
9.2011年中国药品零售企业综合竞争力第16名;
10.2012年中国药品零售企业综合竞争力第18名;
11.2012年中国药品零售企业直营力百强企业;
12.2012年中国药品零售综合实力百强企业;
13.2013大健康经营优秀连锁企业;
14.2013~2014年中国连锁药店直营力百强企业;
15.2013~2014年中国连锁药店综合运营实力百强企业;
16.2014年中国药品零售企业综合竞争力第20名;
17.2014~2015年中国连锁药店直营力百强企业;
18.2014~2015年中国连锁药店综合实力百强企业;
19.2015~2016年中国连锁药店综合实力百强企业;
20.2015~2016中国药店价值榜五十强企业;
21.2016~2017中国连锁药店直营力百强企业;
22.2017年中国药品零售企业竞争力百强企业;
23.2018~2019中国连锁药店综合实力百强企业;
24.2018~2019中国连锁药店直营力百强企业。
多年来,原告持续在同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九、(2020)津南开证经字第174号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证明早在20世纪初,"德仁堂"的前身"达仁堂"就已经开业,1948年正式更名。
当时,北京同仁堂的乐达仁在成××××南段择址开店,因店招牌与成都同仁堂同名,故称为"达仁堂"。
2001年,中国质协发布"优质服务月先进单位"包括德仁堂;
2003年,德仁堂在"中国连锁药店排行榜(分店数量)"排名第73位,年销售排名第32位,年销售额为1.34个亿;
2004年,德仁堂在"中国连锁药店排行榜(年销售额)"排名第21位,年销售额位3.65个亿;
2005年,德仁堂在"中国连锁药店排行榜(分店数量)"排名第7位,分店总量位686家;
2006年,德仁堂在"中国连锁药店排行榜(销售额)"排名第22位,年销售额为4.56个亿,分店数量排名第11位,分店总量为691家,综合排名第38位;
2007年8月22日,在中国商务部官方网站上公布的"中华老字号排行榜"中,德仁堂名列第42位;
2009年,德仁堂在"2009~2010年度中国连锁药店排行榜(销售额)"排名第26位,年销售额约为7个亿,直营店数量排名第13位,分店总量为797家;
2012年,德仁堂在"2011~2012年度中国药店排行榜销售额"排名第24位,年销售额为约8.6个亿;
2013年,德仁堂在在"中国连锁药店综合实力百强榜"排名第21位、"全国医保定点药店数量十强"排名第7位,定点药店数量为358家,分店数量为669家,定点率为53.51%,"中国药店直营门店总数百强"排名第25位,直营门店数量为331家,加盟门店数量为278家,总计609家;
2014年,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邹康禄荣获"2013~2014年度中国连锁药店魅力人物";
2016年,德仁堂在"2015~2016年度中国药店直营连锁100强"排名第34位。
由上可见,原告多年来持续在医药零售行业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十、(2020)津南开证经字第173号国家图书馆检索资料。
证明1.德仁堂始创于1927年,四川药品零售行业内有句口头禅"药品没进德仁堂,就不等于真正进入了成都市场";
2.德仁堂是成都传统药店的象征,是一家百年老字号,被誉为"四川药界的黄埔军校";
3.四川省仅有的两个医药业的中华老字号"德仁堂"和"成都同仁堂"全在德仁堂集团,德仁堂是成都品类最齐全、质量有保证的连锁药店之一;
4.2000年,成都市中药材公司改制,成都同仁堂和四川德仁堂一并成为四川德仁堂集团旗下的药品零售分支;
5.2003年,原告位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销售额第23名、门店数位居第16名;
6.2004年,在《中国药店》连锁药店百强排行榜上,德仁堂位居分店数量第19名、销售额第20位;
7.2009年,德仁堂中医药文化入选"四川省第二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
8.四川德仁堂集团旗下有三个零售品牌,分别是成都同仁堂、泰三堂和德仁堂,其中,2010年德仁堂在成都市区有160多家店,在省内其他地级市有200多家店,合计400多家;
9.原告是四川省规模最大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2013年在四川当地拥有门店669家;
10.在2014年~2015年度中国药店价值榜中,德仁堂以83265.8万元位列第34名,同时位列直营店百强第34名,是四川省内特别是成都市拥有最健全的实体药店网络;
11.2017年,德仁堂荣誉2017"复兴杯"十佳中医馆。
由上可见,原告及其品牌"德仁堂"在全国医药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十一、原告门店列表及部分门店照片,证明目前原告拥有161家直营店,在全国同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十二、(2019)津南开证经字第829号,证明未经原告同意,被告擅自将原告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商标和字号"德仁堂"作为其字号和商标予以使用,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及不正当竞争。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均当庭出示,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作为定案证据。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四川德仁堂于2000年5月21日登记注册了第1400627号“”商标,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进出口代理,拍卖,推销(替他人)",注册有效期为2000年5月21日至2010年5月20日,后续展至2030年5月20日。
2004年1月7日,原告通过受让取得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010年9月21日原告登记注册了第6021266号“”商标,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样品散发;
广告宣传版本的出版;
广告;
商业橱窗布置;
进出口代理;
推销(替他人);
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编入;
货物展出(截止)",注册有效期为2010年9月21日至2020年9月20日,后续展至2030年9月20日。
2015年3月7日,原告登记注册了第11988072号""商标,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
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
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注册有效期为2015年3月7日至2025年3月6日。
1996年,"四川德仁堂"被国内贸易部认证为"中华老字号"。
2006年,四川省商务厅授予原告的注册商标"德仁堂"为"四川老字号"。
2006年,商务部授予原告的注册商标"德仁堂"为"中华老字号"。
原告自成立以来取得的荣誉:2005年中国医药零售行业二十强;
2006年中国连锁药店百强排行榜第22名;
2007年中国连锁药店五十强;
2008年中国连锁药店五十强;
2009年中国连锁药店五十强;
2010年中国连锁药店五十强;
2010年中国药品零售连锁百强企业第24名;
2010年中国药品零售企业综合竞争力第14名;
2011年中国药品零售企业综合竞争力第16名;
2012年中国药品零售企业综合竞争力第18名;
2012年中国药品零售企业直营力百强企业;
2012年中国药品零售综合实力百强企业;
2013大健康经营优秀连锁企业;
2013~2014年中国连锁药店直营力百强企业;
2013~2014年中国连锁药店综合运营实力百强企业;
2014年中国药品零售企业综合竞争力第20名;
2014~2015年中国连锁药店直营力百强企业;
2014~2015年中国连锁药店综合实力百强企业;
2015~2016年中国连锁药店综合实力百强企业;
2015~2016中国药店价值榜五十强企业;
2016~2017中国连锁药店直营力百强企业;
2017年中国药品零售企业竞争力百强企业;
2018~2019中国连锁药店综合实力百强企业;
2018~2019中国连锁药店直营力百强企业。
2019年7月1日,公证员吕某公证员助理于丽娜随同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赵明来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郭屯镇德仁堂大药店,门头标有“德仁堂大药店”字样的店内,赵明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该店销售的“复方金银花颗粒一盒”、“咽炎片一盒”,使用手机微信付款并截屏,金额为17元,并取得盖有印章为阳谷县郭屯镇德仁堂大药店的购物收据一份、带有“刘树强”字样的名片一份。
公证人员对店内、店内摆放的“营业执照”及店铺周围进行拍照,用手机导航软件定位后并截图。
购买结束后,公证人员将所购物品和票据进行拍照、封存交由赵明收存。
天津市南开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9)津南开证经字第829号公证书。
2001年3月1日注册成立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零售:生化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生物制品(不含预防性生物制品)、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零售:预包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服务:内科、中医科(限分支机构许可证服务);
销售:一类、二类医疗器械;
保健用品、化妆品、日用百货、洗涤用品、消毒药品(不含危险品);
医疗器械信息咨询服务;
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营销策划: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各类广告(气球广告除外);
收购中药材、农副产品(不含粮、棉、蚕茧):销售农副产品(不含粮、棉、油、蚕茧);
批发兼零售三类医疗器械:6815注射穿刺器械、6822角膜接触镜(软性)及护理液、6866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
保健按摩服务,互联网销售商品,餐饮服务,道路货物运榆;
房屋租赁。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阳谷县郭屯镇德仁堂大药店于2016年8月2日注册成立,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为:李士贵;
经营范围:处方药、非处方药、中成药、化学品制剂、抗生素、生物制品(除疫苗)、(凭有效许可证经营,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
(以下经营项目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保健食品、一类医疗器械(涉及许可除外)、化妆品、消杀用品、健身器材、化工用品、(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除外)销售。
(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为:一、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三、、被告是否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00元。
关于焦点问题一,原告受让取得第140062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注册取得第6021266号“”和第1198807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等。
原告系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注册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与保护。
被告的零售业务与原告核定服务项目第35类相同。
公证处公证被控侵权店铺地址与被告阳谷县郭屯镇德仁堂大药店工商登记信息一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故对公证的事项,本院予以认定。
被告在门头招牌使用了“德仁堂”文字,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文字读音和字形完全相同。
足以使相关公众在一般注意力条件下对服务的来源或者对其来源与原告公司所提供服务的特定联系产生混淆或误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因此被告所经营的阳谷县郭屯镇德仁堂大药店属于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焦点问题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竟争法》处理。
本案中,原被告在经营范围上存在重合,双方显然存在一定的竞争。
被告注册名称为“阳谷县郭屯镇德仁堂大药店”,其在字号和门口招牌中突出使用四川德仁堂公司注册的“德仁堂”商标字样,容易让消费者误认为阳谷县郭屯镇德仁堂大药店与四川德仁堂公司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关联关系。
故应认定阳谷县郭屯镇德仁堂大药店使用“德仁堂”文字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办理企业名称工商变更登记、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原告因维权的合理开支、结合案涉商标的知名度及使用范围、被告的侵权方式、主观过错程度、乡镇小药店赔偿能力有限等因素,本院酌定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含合理费用)。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按缺席进行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阳谷县郭屯镇德仁堂大药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阳谷县郭屯镇德仁堂大药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变更注册名称,变更后的字号中不得含有“德仁堂”组合字样;
三、被告阳谷县郭屯镇德仁堂大药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四川德仁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期间为判决生效后自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以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1200元,被告负担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相应的上诉费用,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费,按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