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986号原告:深圳市元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
法定代表人:宁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春华,广东海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海东,广东海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卡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石潭埔环市******。
法定代表人:卞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鹏,该公司职员。
原告深圳市元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卡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元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元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深圳市元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