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16民初31840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
法定代表人:文勇,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鸿泰德金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学校大街****/div>法定代表人:焦密克,总经理。
被告:天津滨海新区鸿博鸿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汉大路52路iv>法定代表人:薛连凤,总经理。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鸿泰德金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鸿博鸿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