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民初467号 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宇洋中央金座**05办公。
法定代表人:黄武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妹,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野县老张面包房,住所,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永丰街道办事处麒麟大道中段路南佳和购物广场负****div> 经营者:张科,男,199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嘉琦,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建城,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巨野县老张面包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
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