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1981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英,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辉,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松,贵州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