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与何秦涛张松松肖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黔03执258号之二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与何秦涛张松松肖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何秦涛;张松松;肖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黔03执2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南波,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何秦涛,男,xxxx。

被执行人:张松松,男,xxxx。

被执行人:肖元,男,xxxx。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民终81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与何秦涛、张松松、肖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为:一、由何秦涛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2万元及相关利息;

由张松松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4.5万元及相关利息;

由肖元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3.5万元及相关利息;

由以上三名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诉讼费4300元;

二、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何秦涛、张松松、肖元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何秦涛、肖元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行政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松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到贵州省思南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松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在被执行人张松松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和了解,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松松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黔民终8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