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20知民初50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媛,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阳市雁江区客秀量贩歌城。
经营场所: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南路摩根时代商业中心梅西百货第**。
经营者:陈文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林,四川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中德,四川川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资阳市雁江区客秀量贩歌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