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2民初147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盛林,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杭,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始兴县顿岗镇燕标商店。
住所地:广东省始兴县顿******。
经营者:林燕标。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始兴县顿岗镇燕标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当庭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予以退还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