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13761号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86F。
法定代表人:陈春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思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869F。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思吕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