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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思吕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1972民初13761号
案件名称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思吕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东莞市思吕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2民初13761号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586F。

法定代表人:陈春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超超,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思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869F。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思吕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兆享化妆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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